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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开庭后能取保候审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500人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需严格遵照多方面考量,如涉案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之轻重、潜在的社会危害程度、涉及人员个体的生理以及心理健康状况以及预计的司法拘留时间等诸多因素。当案件进入到第二轮审理阶段之后,针对涉案嫌疑人或者被告,若能够符合上述任一项条件,比如其可能会面临的处罚相对轻微;社会危险性的程度较低;或是已经身患严重疾病、处于怀孕期等极端情况,并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已经尽可能排除乃至消除产生社会安全风险的可能性,此时,就可依法批准对其进行取保候审。因此,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许可,还需依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加以综合深入分析,并由法院作出最终的审查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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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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