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
法规,对于交强险索赔案件,法律赋予的
诉讼时效限制为两年。
然而,如果涉及到人寿保险之外的其他保险的
被保险人或受益者,他们在向保险公司申请
赔偿或领取保险金额时,诉讼时效期限则为两年,这一期限从他们知晓或者应当知晓
保险事故发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至于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者,他们在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额时,诉讼时效期限则延长至五年,同样是从他们知晓或者应当知晓保险事故发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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