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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检察院可以取保候审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883人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能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便可获得相应的取保候审:
(1)罪犯有可能受到管制拘役或独力适用附加刑法的处罚
(2)罪犯有可能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判罚,并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不致使社会发生危险性的行为;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备严重疾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怀有身孕、哺乳新生儿等状况,并在采取取保候审之后亦不致社会引发危险性的行为;
以及
(4)在侦查拘留期限已满,而案件尚未审理完成之际,为确保案件顺利进行,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因此,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能够满足该法律条款中所述任何一个条件,并且检察机关认为在采取取保候审之后,环境中不可能出现任何社会危险性的情况时,可以依据相关程序和规定,由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实行取保候审的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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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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