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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朋友信用卡不还构成诈骗罪幺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178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明文规定,诈骗犯罪旨在认定那些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主要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掩盖真相的手段,从而骗取公共或私人财产违法行为
若您的朋友的信用卡未经其本人许可而被他人非法使用,那么此种行为极有可能被视为诈骗犯罪。
然而,要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犯罪,仍需结合实际案件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其中包括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实施行为的方式、涉及的财产数额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偿还债务的意愿与能力等等诸多因素。
涉案金额较小,且行为人具备偿还债务的意愿及能力,则该行为或许无法被认定为诈骗犯罪;
反之,若涉案金额巨大,且行为人缺乏偿还意愿或能力,则该行为很可能会被认定为诈骗犯罪。
因此,对于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犯罪,必须依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严谨的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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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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