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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如何既遂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334人
律师解析:
抢劫犯罪的既遂情形是指实施行为的人已经把抢劫的意图转化成为实践活动,同时实际上已经掌控住所抢劫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明确规定,我国认定抢劫犯的既遂与否并不依赖于受害者是否遭受身体上的伤害,而是依据实行人是否已经切实地控制了财产作为衡量标准。
倘若实行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另外的手段,已经把公共或者私人的财务据为己有,那么不论受害者是否受到了伤害,都可以视为抢劫罪的既遂。
因此,对于抢劫罪的既遂判定,应该根据实行人的行为是否已经达到控制财产这个关键要素来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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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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