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例,特别条款“第二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越十二个月。
虽然此法条并没有明确指出在取保候审结束之后应在何时进行法庭审理,但是它明确提到了在
取保候审期间,案件的调查、
起诉以及审判工作不能
被打断或延误。
因此,当取保候审的时限满额之际,必须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措施,接着要继续推进案件的审理流程,其中当然包含了法庭审理环节。
至于具体的开庭日期,这将受到案件的具体状况及其复杂程度,以及
司法部门的工作计划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基于取保候审的期限来预测或者决定开庭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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