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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人员不能炒股吗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319人
律师解析:
对于被准予取保候审的人士是否具备参与股票投资的资格,亦或是能否以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身份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我们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深入剖析。
具体而言,根据该法律的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应当严格遵照所属证券公司的指示行事,或者是利用其职务之便违反了交易规则,那么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均应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来承担。
此外,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还不得私自接受客户的委托进行证券买卖。
这就意味着,倘若被准予取保候审的人士担任了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他们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指令以及交易规则,并且不能私自接受客户的委托进行证券买卖。
再者,根据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任何形式的承诺。
这也就意味着,即便被准予取保候审的人士并非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公司同样不能对客户的证券买卖收益或损失做出任何承诺。
综合以上探讨,关于被准予取保候审的人士能否参与股票投资的问题,实际上就是能否以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身份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具体决定因素在于他们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对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资格和要求。
若他们能够达到上述标准,那么将有可能需要遵守证券公司的指令和交易规则,但仍然不能私自接受客户的委托进行证券买卖;
反之,若他们无法达标,则不适宜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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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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