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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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法律考量单位是享有设立集资诈骗罪的法定资格的。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且涉及金额达到特定数量级别的,应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一定量罚金;若涉嫌诈骗数额巨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则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终身监禁,同时还将被课以罚款或全部资产的没收。

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签订虚假的投资协议等形式,骗取公众投资的行为。集资诈骗不仅自然人可能构成,单位也可能成为犯罪主体。 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判断嫌疑人是否构成此罪时,需要结合个案,全面分析决策过程、资金用途、对投资者欺骗程度等多因素。

根据中国法律,法人单位可以成为集资诈骗罪的主体,但需要满足特定条件。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非法集资,并达到一定金额。单位犯罪的表现形式为高层决策、以单位名义作案,并将非法所得归入单位。判断单位犯罪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意图以及是否实施了欺诈集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集资诈骗罪可以由法人、组织或个人来实施。该罪的主要特征包括非法占有目的、使用欺骗手段,以及涉及较大数额。当单位参与时,具体的金额标准如下: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1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集资诈欺罪亦可由单位担任其发起者及执行者。此法规明确规定,如单位触犯此项条款,应依法对之课以罚金,同时对现行彼等所属之主管人员与所有直接责任人员,依循前述条款所制定的处罚原则进行量刑。换言之,单位同样具备成为犯罪行为主体的资格,有可能面临刑事诉讼,接受法庭的审判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这些可能的处罚包括罚金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