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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可监外执行吗

时间:2024.08.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149人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二百六十五条相关规范,对于犯有职务侵占罪的被告人们,只要符合以下特定的标准,就可以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这些标准主要包括了:其患有严重疾病,需要通过保外就医来获得治疗;
孕期中的女性罪犯或者正在哺乳期内的母亲,因为照顾婴儿的职责而需要暂时离开监狱环境;
自身生活无法独立,且已被暂时性地给予监外执行,但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任何损失。
当罪犯确确实实存在重大疾病,并且病情状况需要接受保外就医时,应该由所在省级区域的人民政府来指定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同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在把罪犯送入执行之前,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指派工作应由负责送押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将罪犯送入执行之后,那么接手执行的监狱或看守所就应该依据司法程序,向上级高级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等候省级以上的监狱管理部门或以及设区的市一级别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方可。
因此,只要职务侵占罪的被告人们满足以上任一个条件,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他们都有权向有关单位提出监外执行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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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莎律师

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办案经验,尤其在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民商事法律风险防控及管理研究、刑事辩护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主办并成功代理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负责案件方案的拟定、策划与实施,提供具有建设性和可操作性的争议解决方案,办案效果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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