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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重复适用取保候审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382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可以适用于特定类型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条并未对取保候审是否可以进行重复适用做出详细规定。
然而,根据刑事诉讼中的一般原则以及实践经验,只要满足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并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条款,理论上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多次提出申请,以争取取保候审。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取保候审能否被重复适用的问题,还需要结合特定案件的具体情况、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不良行为表现、案件进展状况等多方面综合考量。
举个例子来说,假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上一次获得取保候审后保证了遵纪守法,且没有表现出再度危害社会的危险性,同时案件又尚未审判结束,那么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述各条件时,有理由相信他们有可能再次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因此,尽管从文字表述上看,法律并未明说取保候审是否可以反复使用,但基于法律精神和司法实践的实际需求,有理由确认具备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多次提出申请并尝试获取取保候审权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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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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