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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哪些条件不能去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383人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法律要求提供保证人者必当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首先,与本次事件毫无关联;
其次,具备承担相应义务的行为能力
再次,须拥有合法并不受限制的政治权利
最后,人身自由以及住所和收入必须具有相对稳定性。
若有人无法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如涉及此案、能力不足以实现其所应负之保证义务、政治权利有所抵触、人身自由遭受约束或缺少稳定居住地及稳定收入来源等情形,则不得提出担任保证人以便申请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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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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