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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后法院开庭几次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875人
律师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后法院应召开几次开庭审判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无明文规定。
然而,根据该法律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在法庭审理的全过程之中,对于案件的定罪及量刑相关的事实资料以及证据内容等,均必须展开详细且深入的调查研究以及严谨缜密的论证。
因此,开庭审判的次数究竟为多少,将主要取决于案件本身的具体情况,其中可能涉及到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证据材料的繁复程度、法庭调查工作的深度以及广度、辩论环节的激烈程度等等。
在一般的情况下,法院将会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开庭审判的次数,以期能够确保对案件进行全面而充分的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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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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