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保险合同的履约过程中,若产生了争议,则应以公正合理的方式加以处置。
参照传统习惯,针对保险业务中所出现的争议,我们通常会选择协商和解、
仲裁以及
司法诉讼这三种途径来解决。
首先,协商和解:当争议发生时,双方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真诚地展开磋商,相互做出妥协,最终达成一份双方均能接受的和解协议。
协商和解的方式主要包括自行和解与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种形式。
自行和解即无第三方介入,由双方
当事人直接进行沟通交流;
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出面调停,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共识。
其次,仲裁:仲裁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
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
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中立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纠纷进行公正评判,因此并无采取
强制措施的权力。
至于仲裁裁决的
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
民法院。
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则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
最后,
诉讼: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
诉讼程序,对
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
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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