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相关法律条款,对于
贪污受贿罪所涉及的严重法律责任与
处罚,主要分为如下几种情况:首先,若
贪污金额达到了法定的较大标准或具备了其他相应较为严重的情节,将被判定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处罚,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的
罚金;
其次,若是贪污金额巨大或者出现了其他更为严重的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时还需要缴纳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最后,若贪污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那么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而当贪污金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特别重大的
经济损失时,则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是
死刑,同时还需要没收全部财产。
另外,如果贪污者在案件
提起公诉之前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表现出真诚的悔过态度,积极地退还
赃款,以此来避免或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获得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机会。
然而,如果贪污者的贪污金额特别巨大,并且已经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那么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
犯罪情节等因素综合考虑,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之后,对其进行
终身监禁,并且不得再进行任何形式的
减刑或者
假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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