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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行为,是否需要处罚

时间:2024.08.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98人
律师解析:
犯罪预备被认定成立,理应受到刑罚的惩处。
具体量刑标准可参照已经实施犯罪但因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因素无法继续进行的既遂罪犯的处理方法,遵循从轻、减轻乃至免除之原则。
所谓犯罪预备,特指为达到刑事犯罪之目的,事先筹划并准备工具和制造相关条件然而最终受外因阻碍而未能施行犯罪行为的特定形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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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必朗律师

广东优粤律师事务所

2016年7月法学本科毕业,2018年8月开始律师执业,至今执业六年时间。执业期间,黎必朗律师分别承办过大量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劳动案件以及行政类等案件。目前的主要业务方向为民商事业务、刑事业务、劳动案件及企业专业法律顾问业务,曾任第十届佛山市律师协会顺德区工作委员会宣传部干事、第一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调解培训师资库成员,现任第二届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第十二届广东省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佛山市律师协会代表、第十一届佛山市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工作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佛山市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协会、社会职务,担任多家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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