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权人如何实现其股权质权
时间:2024.09.18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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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我们首先要理解的是,
股权质权的真正实现,其实就等同于赋予了股权质权人以一种在其
债务已经届满偿还期间能够优先受偿的权限。
换句话说,当我们将股权作为
抵押给予他人时,这其实就是我们对这种质权实施的具体措施,也是设定股权质权的最终目标所在。
关于股权质权的实现,它和其他的动产质权拥有类似的要求,一般情况下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其一,该股权的质权必须是合法并且真实存在的;
其二,在债权已经超过偿还期限,但还没有获得清偿这个节点上。
这里提到的不受清偿,我们不能只局限于债权是否完全没有受到偿还,同时也应当考虑到债权是否部分获得偿还。
然而,如果出质的股权价值降低到了足以损害质权人权利的程度,且出质人并没有意愿提供补充
担保的时候,股权质权人同样可以选择提前实现这部分股权质权。
再者,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通常有三种,它们分别为折价处理、出售以及拍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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