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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刑三年以上能否申请监外执行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死刑辩护 阅读:1181人
律师解析:
针对判处三年以上监禁的罪犯,原则上可适用监外执行
所谓监外执行,乃是对被判决终身监禁有期徒刑拘役犯罪分子而言,由于他们在特定情况下满足了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于是得到有关部门的决定,暂时不必收押在监狱内,或者在初次收监之后进而改为缓期监外服刑,这项刑罚行权责由社区矫治机构代为履行。
然而,对于那些被判定为死刑死缓且尚未接受减刑的罪犯,必须毫无例外全部立即送往监狱收监。
可见,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才能发现有必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主管司法机关进行审查审批。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其期限将被计入刑期之中。
一旦监外执行的具体原因消除,若刑期尚未结束,则应继续关押于监狱;
若是刑期已经期满,则应依法将其予以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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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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