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紧急避险,即是在面临某种现实威胁之际,为保障社会公益以及个人或他人生存权利不受侵害,不得已选择牺牲相对较小却同样合法的利益,以此来保全相对较大且更为重要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实施紧急避险需满足如下几个基本要求:
首先,源头条件:
实际危急情况须真实存在,也就是所谓的危险的现实性;
其次,时间条件:
所面对之危险即将快速转化为现实,这就是危险迅疾性的体现;
再次,主观意识条件:
行动者对于
避险行为所需具备的意识,即该行动者应明确知道自身此刻正出于拯救潜在权益的必要避险途中;
随后,补救性条件:
避险行为应该作为最后的补救措施使用;
最后,适度性条件:
避险举措在实施过程中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并引发额外的无谓损失。
原则上来讲,紧急避险一般不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若其施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制并导致不应出现的损失时,则应承担相关
刑事责任,然而在此情况下,应予适当减轻甚至豁免
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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