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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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在涉及普通案件的情况下,公安部门应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之日起三天内向检察机关提交审查并要求批准逮捕,但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至1至4日。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申请之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时间最长可能达到14天,而检察机关则需要在此期间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若想对拘留者实施逮捕,必须在三天内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若遇特殊情况,还可延长一至四天。而对于流窜、多次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这一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至三十天。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法律程序的严谨与公正。

在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之后,一般来说,就不能再继续刑事拘留了。检察院不批捕,说明案件证据不足或者犯罪情节较轻。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发现新的证据线索,或者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严重影响诉讼程序,也可能会重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刑事拘留不是逮捕的必经程序。这个措施只是临时性的强制措施,而逮捕要经过严格的司法审核程序。 批不批捕,主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和证据够不够。如果公安机关在刑事拘留期间收集的证据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有罪,而且符合逮捕的标准,检察院就会依法批捕。但是,如果证据不足或者犯罪情节较轻等情况,检察院也可能不批捕。

对于未经批准逮捕的刑事拘留,一般不会留下“案底”。因为这只是一种司法强制措施,并非最终的刑事责任裁决。如果没有被逮捕且没有被定罪处罚,就不会有犯罪记录。“案底”通常是指犯罪记录,只有经过法院的有罪判决后才会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