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当夫妇二人共同
出资购
买房产后,出于种种原因,他们最终决定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字之下。
然而,从法律层面来看,这种做法被视为
赠予未成年子女的行为。
因此,这类房产在法律意义上已经归属到未成年子女手中,它并没有被归类为
夫妻共同财产。
若夫妻二人在此基础上选择分道扬镳,这部分财产也不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分割。
从所有权层面上深入解读,以孩子名义拥有的财产其实是属于孩子个人的,并不能视作成人夫妻的
共同财产,因此,父母在
离婚之际无权对此类财产加以分配。
另一方面,从
监护人的权益出发,父母虽然是未成年子女的
法定监护人,但是仅能在为
被监护人的利益出发时才得以处置其财产,因此,即使子女尚处于幼年阶段,家长也无法擅自分配子女的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两人在
购房过程中的共同投资以及结束购买后,根据多种复杂因素的抉择,将房产所有权挂靠在未成年子女身上。
然而,此举并不代表夫妇二人的本意是让未成年子女成为房产的权利所有者,因此,在客观存在的房产价值中,真正的
产权人不一定是未成年子女。
如果一方或双方的配偶有充分的理由和
证据证明,真正的购屋意图并非赠予未成年子女,此时,这处房产在法院裁决离婚案件时就有可能被视作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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