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
按揭房产增值部分的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如下公式进行计算:
夫妻共同
偿还贷款部分除以房屋总金额(包括
购房合同中列明的价格以及累计的贷款利息)乘以
离婚时房屋的市值减去夫妻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
1.首要事项是明确该份按揭房产的最终所有权归属问题。
如果这份按揭房产被认定为一方的私有财产,那么房产因为市场因素造成的增值产生的
孳息,理所当然仅由取得房产一方所有。
因为在
离婚事件里,另一位配偶并未拥有该房产的实际控制权或
使用权,那么其对该房产因市场因素而增值产生的部分自然也就没有合法依据来要求分配。
2.再者,若这笔按揭房产被确认为夫妇二人的
共有财产,那么因房产增值产生的孳息也应该由夫妇双方共享权益。
在
离婚程序中,对方理应具有权利分得该部分孳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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