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病离婚时,应如何给予补偿
时间:2024.08.13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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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若以婚内罹患疾病为例,或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于婚礼前已有疾病且已向配偶透露细节情况,在
离婚之后,倘若其中一方独自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其实际生活状况确有困难,那么另一方应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并在尊重
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进行经济上的补偿。
关于补偿方式及金额的具体安排,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
如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应交由法院裁决。
2.再者,当其中一方在婚前隐瞒病情,导致另一方因之
提出离婚申请时,在此期间所积累的
共同财产问题,应由当事人双方协议予以处理;
如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应提交至人
民法院,遵循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予以裁定。
在此类情境中,若婚姻关系由此被认定为无效,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失
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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