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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情况有哪些

时间:2024.08.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35人
律师解析:
假释在特定情形下可免受执行刑期限的约束,这些情形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概括:
1.犯罪者已几乎完全失去独立生活的能力,而且其确实充分展现出积极改正过错的意愿,假释后也将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再次伤害;
2.在服役期间中的罪犯因巧妙的发明创新或者显著的立功行为而获得好评,假释后也将不会对社会产生再度危害;
3.犯罪时年龄尚未达到法定成年人标准的少年犯,表现出真诚的改正之意并树立良好榜样,假释后亦不会给社会带来新的威胁损毁。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其实际执行刑期超过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乃至更长,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近乎十三年时间,同时,若能认真遵守监规制度,接受深入的教育改造,且具有真正的悔过之意,且不再存在犯罪危险的,均可得到假释的机会。
若在特许情况下,经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决定并核准,则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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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必朗律师

广东优粤律师事务所

2016年7月法学本科毕业,2018年8月开始律师执业,至今执业六年时间。执业期间,黎必朗律师分别承办过大量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劳动案件以及行政类等案件。目前的主要业务方向为民商事业务、刑事业务、劳动案件及企业专业法律顾问业务,曾任第十届佛山市律师协会顺德区工作委员会宣传部干事、第一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调解培训师资库成员,现任第二届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第十二届广东省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佛山市律师协会代表、第十一届佛山市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工作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佛山市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协会、社会职务,担任多家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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