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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劳驾驶是否属于危险驾驶行为范畴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870人
律师解析:
过度疲劳驾驶的行为并不被视为刑法上的“危险驾驶”范畴。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尽管该行为本身没有造成直接的危害,但在特定情况下仍然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具体而言,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类型的危险驾驶行为:
首先,如果存在追逐竞争、情节恶劣的现象,则可以被判定为危险驾驶;
其次,若驾驶员在清醒状态下饮酒后驾车,同样属于危险驾驶范畴;
第三,当驾驶员涉嫌在担任校车司机或从事旅客运输服务时,出现极其严重的超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越规定速度行驶的行为,亦可判定为危险驾驶;
最后,假设驾驶员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导致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这同样可归入危险驾驶类别之中。
对于过度疲劳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行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门统一规定,每次记录驾驶证扣六分。
然而,若其他各类机动车驾驶者有类似行为,只会接受罚款的行政处罚而不会扣除驾驶证分数。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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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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