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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税务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

时间:2024.06.28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1473人
律师解析:
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使权力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之税务机关,将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关。
若发生多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期间侵害同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状况,那么接受委托行使权力的所有税务机构皆应对此负责,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对于经由上级税务行政机关进行裁决的案件,原作出错误行为之税务机关需为此赔偿责任单位,然而若该上级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使得受害方的损失加剧,那么上级税务监督部门应对该部分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需要承担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在行政过程中被撤销,那么继续执行其职责的税务机关可作为赔偿中心,其无权继续行驶职责时,则可由总负责取消其行政权利的行政机关接手,作为新的赔偿责任单位。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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