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使权力侵犯公民、
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之税务机关,将成为承担
赔偿责任的机关。
若发生多
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期间侵害同一位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状况,那么接受委托行使权力的所有税务机构皆应对此负责,承担相应的
赔偿义务。
对于经由上级税务行政机关进行裁决的案件,原作出错误行为之税务机关需为此赔偿责任单位,然而若该上级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使得受害方的损失加剧,那么上级税务监督部门应对该部分损失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需要承担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在行政过程中被撤销,那么继续执行其职责的税务机关可作为赔偿中心,其无权继续行驶职责时,则可由总负责取消其
行政权利的行政机关接手,作为新的赔偿责任单位。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