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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殴造成轻伤算故意伤害罪吗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971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明文规定,凡故意对他人身体实施侵害者均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对于互殴事件中产生的轻微伤害而言,通常不会被视为故意伤害罪,原因在于此种情况通常涉及到双方意图互相伤害的意图,从而无法满足故意伤害罪所明确规定的,仅由单一主体对他人身体进行故意伤害的构成标准。然而,若互殴过程中,某一方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导致另一方受到轻微伤害;或者尽管双方都存在着故意伤害对方的意图,但是其中一方的行为明显更为严重,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至于具体是否构成犯罪,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情节,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决。因此,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针对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包括互殴事件的起因、经过、双方的过失程度等等诸多因素。仅从法律条款本身来看,互殴事件中产生的轻微伤害未必会被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具体情况仍需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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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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