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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的种类有几种,具体怎么定义的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393人
律师解析:
依照法律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可称为抗辩权:

首先,同时履行抗辩权
这是指当双方当事人分别负有对等并且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时,没有确定的履行顺序之时,他们应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中任何一方在另一方尚未开始履行前,就表示拒绝履行自己的对应义务,那么这也是被允许的。
同样地,若一方在另一方履行债务的过程中,发现其行为未能达到约定标准,也有权力表达出拒绝其继续履行相应义务的意向。

其次,顺序履行抗辩权
这一权利存在于当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债务具有明确的先后履行次序时。
具体来说,若依照法律或协议规定,某位先履行义务的人在未完成其份内义务的情况下,后续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拒绝履行其各自的职责。
而当先行履行义务的人不严格按照约定执行,使得其债务履行效果不能满足期待时,后续履行义务的人同样具备拒绝他的对应义务的权利。

最后,不安抗辩权
它特指当明文规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的两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时,如果前者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后者已经失去了履行债务的基本能力,且在后者还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措施之前,前者就具备暂时停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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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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