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如若
当事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可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申请
行政复议:
首先,对行政机关在经营活动中侵犯合法自主
经营权利的行为持有异议的现象;
其次,对于行政机关实施的诸如
限制人身自由、查封及扣押资产等
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表示不认同的情况;
再次,对于行政机关擅自变更或许可废除农民协议并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持有异议的现象;
随后,对行政机关违规集资、征收财务、摊派费用或者违规提出的其他责任要求持有反对意见的情况;
最后,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
申诉的情形。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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