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尚未签署的合同之
法律效力问题,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准确判断。
合同生效与否共有以下六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仅有单方面的签字或盖章,若其中一方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并被另一方所默认,则该份合同依然构成有效;
反之,若对方未能按规定履行应尽职责,则该合同不能够视为成立;
第二种情况是
合同签订过程中,只有单方面的签字或盖章,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承担合同的
主要责任却遭到后者反对时,经判定,该合同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第三种情况下,尽管只有一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然而两位
当事人均未能将合同的主要责任担任起来,该份合同同样无法有效发挥作用;
第四种情况为订立合同时双方均未能在合同书上进行签字或盖章,然而缔约的任意一方都已经履行了自己在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且得到了对方的首肯,那么这份合同同样具备法律约束力,无论接受义务的一方是否已经履行了对应职责;
第五种情况下,两位当事人在合同书上都未进行签字或盖章,完成责任的一方也未能得到对方的同意,那么这个合同就不具有
法律强制性,即无效;
最后一种情况为双方从未在合同书上进行签字或盖章,且在合同定性过程中双方均没有履行其在合作中所应肩负的主要责任。
按照这种情况,这份合同自然无法看作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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