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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财产应如何判决

时间:2024.09.05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174人
律师解析:
夫妻离婚的案件中,关于财产的分配问题,法院将基于以下原则进行划分:
1、平等的分配原则,即在共同财产的处理过程中,夫妇俩人应享有同等的权益,对这些资产进行均匀分割;
2、对子女以及女方利益的特殊照顾原则;
3、支持无过失方的原则,无过失方有权要求获得补偿;
4、公正合理的原则,即在离婚的过程中,需清算夫妇二人间的经济利益状况;
5、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在有财产约定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此项原则,若夫妇二人在离婚的峰工期内能够达成共识则可自行商议财产分割事宜;
6、若上述协商未果,法院将会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有利于孩子、女方以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做出最终判决。
对于男方或女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受的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公平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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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胜才律师

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

曹胜才律师,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一个可以立即解决实际问题的律师,拒绝花拳绣腿。如果您想找一个什么案件都接的律师,抱歉,我们不是。我们只接离婚案件,专打离婚官司。拒绝样样通,样样松。我们深知,专注才能专业,专业才能卓越,只有专家型的律师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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