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了以下报销比例和金额限制:
第一,对于0至4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医疗费用,报销额度为总花费的85%;
第二,若医疗费用介于4万元到8万元之间,则可获得90%的报销;
最后,当费用超过8万元时,可以获得高达95%的报销。
然而,下述几类医疗费用并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首先,应由
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
其次,由第三方
责任人承担的费用;
再次,应由公共卫生部门负责的项目;以及在境外接受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如果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方责任人承担,但该责任人未能支付或无法确定其身份,那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先期垫付这笔款项。在此之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权利向第三方责任人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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