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执行候审期间,并不要求被诉方提供谅解书作为取保的前提条件。
然而,以下情况下的
诉讼当事人有资格
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其可能触犯
拘役、
管制或独立适用的
附加刑法;
其次,虽然符合可能被判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标准,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能够避免当事人行为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再次,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者,以及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阶段的妇女来说,倘若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公众利益造成危害;
最后,如果案件
审理期限已到,而该案仍未结清,那么也必须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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