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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非法营运如何处罚

时间:2024.08.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845人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对于触犯危险驾驶罪的人,依法应采取拘役以及罚金两种刑事制裁方式。若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时,追逐竞驶的情节达到了恶劣程度;或存在酗酒驾车,从事校车服务或者旅客运输的情况,其行为严重超出了核定乘员载客的限制;或者严重超速行驶;又或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且威胁到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情况,都应当接受相应的刑事惩罚,即被判处拘役,并且依法缴纳罚金。当涉及到非法运营活动时,如果其情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如严重超员载客,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对公共安全构成了危害,那么就应当按照上述法律条款来追究责任。假如所犯罪行同时触犯了其他罪名,则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最终的刑罚。然而,如果非法运营的行为并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那么可能会面临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惩戒,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所规定的与非法运营有关的内容。倘若非法运营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危险驾驶罪和其他罪名,那么也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最终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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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海铭律师

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

邓海铭律师,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秉持法于心、行以诚的执业理念。自执业以来被人大聘请为案件评审专家、人民警务监督员。在执业的过程中勤勉敬业,热心服务,扎扎实实地做事,尽职尽责地办案,办理过多起刑事不起诉成功案例。擅长民商事合同、刑事辩护等类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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