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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是否算共同债务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465人
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被视为共债。
共债的范畴具体涵盖以下方面:
首先,以结婚为起点,一方在婚前所投入购买的财产如已演变为共同财富,那么为购置这部分财产产生的负债即构成共债;
其次,出于维护整个家庭日常生活必需而产生的债务;
再次,源于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所引发的负债,或者是一方为了家庭生计独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但其所获得的业务报酬用于改善或共享家庭生活所需所引发的负债;
此外,夫妻中出于医疗自身或履行法定责任而产生的债务;
再次,因为抚养子女成长所需而产生的债务;
第六,由于对承担赡养义务的长辈尽孝心所产生的债务;
第七,为支付夫妻间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而产生的债务;
第八,支付与社交活动相关的正当且必要开支所引发的债务;
第九,依据夫妻双方书面约定,确认为共同债务的各类债务;
最后,其他所有应该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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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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