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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刑法条文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897人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当出现下列情況时,会被认定为实施了乐信欺诈行为涉案金额达到了一定程度的,就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并将缴纳相当于两万至二十万人民币之间的罚金
如果涉案金额特别庞大,或是涉及到其他较为严重情节的话,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要支付五万元到五十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罚金;
而涉案金额极其庞大且出现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将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同样需要支付五万元到五十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罚金或者相应的没收财产惩罚。
具体包括:
(1)有故意使用伪造或是通过提供虚假身份证明获得的信用卡
(2)有故意使用已经过期或是报废的信用卡;
(3)有偷偷借用他人的信用卡使用;
(4)有恶意透支的行为。
在以上所描述的几项中,如果存在恶意透支这一行为,那么将会判定持卡人是否心怀非法占有的意图,其透支行为已经超出规定限额或规定时间范围,且在发卡行进行过催收之后仍然拒不返还资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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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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