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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的义务具体有哪些

时间:2024.07.10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订立 阅读:1228人
律师解析:
居间人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其需要报告订约的相关事宜或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
在此过程中,居间人必须对与订立合同相关的所有事项,向委托人毫无保留地进行全面的报告。
其次,对于居间人来说,他们还必须承担起忠实的义务。
具体要求是:
居间人必须如实全面地汇报订立合同的所有相关事项以及其他相关的重要信息。
再者,居间人还有承担居间费用的义务。
一旦居间人成功推动了合同的达成,那么其在居间活动中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居间人自行承担。
另外,在某些情况下,居间人可能会被委托要求隐匿其个人的名字或商业标识,这时,居间人就需要遵守相应的义务,即隐名及保密义务
这个义务指的是当当事人中的一方或双方明确规定,居间人不能够向另一方披露自己的姓名或商业标识时,居间人便需要承担不得将其姓名或商业标识再次透露出去的责任,这种居间方式更名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
最后,当隐名居间中出现特定情况时,居间人还需承担替代隐名当事人行使履行辅助人角色并接受对方当事人所做支付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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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盼盼律师

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

张盼盼,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研究生毕业,2018年3月执业至今,主要涉及民商事领域。 擅长专业领域:婚姻家事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人力资源纠纷、合同纠纷等。 涉及案件有:代理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商银行不良资产处理诉讼案件;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山东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济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武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高唐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焦某某、李某某等劳动仲裁案件、济南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聊城某某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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