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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事由能否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

时间:2026.04.18 标签: 损害赔偿 其他侵权 阅读:1198人
律师解析:
针对特定类型的侵权责任案件中,免责事由具适用性。
依据法律法规之规定,此类免责事由涵盖了诸如以下几个方面:
1)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因素;
2)受害人存在恶意;
3)受第三方行为影响;
4)不可抗拒之力;
5)正当防卫行为;
6)紧急避险行为等等。
尽管法律未能就特殊侵权性质的免责事由作出明确排除,但仍应理解为,免责事由在特殊侵权责任领域内具备适用性。
需要注意的是,若被侵权人对于同一损害事实的产生或加剧负有明显过错者,则侵权责任人可据此情形依法减轻相应的司法责任。
具体到侵权纠纷中,倘若损害结果系由于受害人自身蓄意所致,则侵权行为人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凡若损害后果引发于第三方的行为之际,那么该等第三方理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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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秋律师

河南博苑(新乡)律师事务所

张忠秋律师,男,河南博苑(新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共产党员,2020年度新乡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毕业于郑州大学。自执业以来,秉承正直和诚信的理念,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将律师的专业知识与丰富经验结合起来,本着亲情服务,精益求精,始终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放在第一位,凭借勤奋敬业的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视委托人的利益为最高执业准则,逐渐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办案风格,为当事人防范、规避风险,提供多渠道、高效率、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案,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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