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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包行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306人
律师解析:
驾驶人员在交通肇事后进行谎报情况以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可被认定为肇事逃逸之举。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逃逸”范畴涵盖以下几种具体情境:
首先是行为人在将受害者护送至医院救治之后自行逃离杏林之中;
其次,行为人在事故发生之际不幸受伤而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然而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医院;
此外,行为人家居于事故现场周边区域并试图藏匿身影以规避责任追究;
最后,行为人虽然出现在现场或者医院,但始终心怀鬼胎地故意隐蔽其作为肇事者的真实身份;
以及,行为人诱导、指使他人充当替罪羊,借此掩盖自身的违法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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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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