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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的犯罪构成

时间:2024.08.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898人
律师解析:
本罪在犯罪构成上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要素:
首先,本罪的主体应为特殊身份的人——即国有公司、企业或它们直接隶属于上级主管部门的主管人员。
其次,在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须有直接故意的心态以实施违法行为
第三,本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处的国有所有特征以及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
最后,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违反法律法规,故意作弊,通过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将国有资产予以股份出售,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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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忠强律师

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

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德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现担任多家企事业机关单位及行业协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尤有建树,熟悉刑事案件辩护流程与技巧,注重理论与判例研究,主办了大量复杂、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有较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不予起诉、缓刑成功的案例。办案风格认真、严谨,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同时以精湛的专业技能和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得到了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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