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对于申请取保候审的处理原则上是要由人民法院院长或审判庭的法官签署决定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在特定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公检法三方有权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关于撤销取保候审之判决的下达权通常属于负责审理该案件的法官所拥有。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相关条款的明确规定,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已至,案件终结或者侦查机关认为无需再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时,理应立即解除该项措施。

关于撤销取保候审之判决的下达权通常属于负责审理该案件的法官所拥有。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相关条款的明确规定,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已至,案件终结或者侦查机关认为无需再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时,理应立即解除该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