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在依法实施完
刑事拘留之后,尚存有一定可能性获得
保释的情况存在。此条款明晰规定了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级公安部门在特定的种种情境之下,均有权利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性措施。这些具体的情境涵盖了可能被判处相对较轻
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
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等。因此,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以上任何一种情形,他们本人或者其
代理人均可向相关司法机构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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