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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侦查后取保候审吗

时间:2024.09.26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464人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在侦查期间,检察院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满足该条款所列举的任一种情形,则可依法决定实行取保候审措施。这也就说明了,倘若检察院认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具备适合接受取保候审的客观情况,例如有可能被判处较轻刑罚、存在特殊身体状况或家庭背景、或者拘押期即将届满等等,那么检察院有权依法决定是否向他们发出取保候审的指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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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晓艳律师

宁夏观德律师事务所

穆晓艳律师,民商法研究生,现为观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同时也是银川律师行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银川市医疗与健康产业专业委员会委员、宁夏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承办过大量的诉讼、非诉业务,拥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擅长公司治理、投融资和法律顾问工作,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专业特长包括:金融资产处置、重大民商事案件、企业法律事务论证与操作;公司股权治理;企业经营法律风险评估;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具有很强的司法实践和商务运作能力。穆晓艳律师思维敏捷,勤奋严谨,诚信执业,公道正派。对于接手经办的案件善于研究、总结,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形成了自身独有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案件处理方法。曾服务于宁夏乾煌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宁夏分行、中宁县中煌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天均起重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宁夏卓冠工贸有限公司、宁夏金磐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宁夏)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宁夏爱之圆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宁夏蚁创云储科技有限公司等,穆律师对于案件脉络的把握清晰精确,对于案件走向的判断准确到位,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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