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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取保候审的条件是哪些

时间:2024.07.10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990人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以下所列情况皆属于不可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之范畴,详述如下:首先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有可能面临长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处罚者;其次是他们可能实施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或者对国家安全、公众安全以及社会秩序构成威胁的违法犯罪活动;再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拒绝认罪,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存在串供销毁证据等严重干扰司法程序正常运作的不当行为;此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还可能存在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潜在风险;最后,还有其他可能阻碍刑事诉讼进程顺利推进的各种因素。这些情况往往表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处的社会危险程度较高,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恐怕无法有效防止他们逃避法律制裁或者继续从事犯罪活动。因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在上述情况下,一般而言是不允许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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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堂剑律师

辽宁久鼎律师事务所

夏堂剑,抚顺市顺城区政协委员,2020年被辽宁省律师协会授予“2018年-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2018年11月被授予“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16年5月被辽宁省司法厅授予“2014年-2015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抚顺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抚顺市律师协会理事、辽宁省法学会民法研究会理事,抚顺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秘书长、顺城区分会会长,辽宁久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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