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
职务侵占罪的加害者,他们通常来自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群体,这一类人群有别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了该
罪名独特的
犯罪主体;
然而对于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来说,其犯罪主体则被阐释为广泛的一般群众,即只要达到法定的
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
刑事辨认与控制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
犯罪嫌疑人之列。
2、从其主观意图来看,职务侵占罪派生出的犯罪嫌疑人会明显意识到自己所占有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在此基础上,巧妙运用侵吞、
盗窃、欺骗等手法,以非法所有的方式据为已有;
相较之下,后者则更加侧重于对他人的代为保管物、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的占有欲望,即便知道这些物品并非自己所有,却毫不动摇地拒绝归还。
3、从实际行动上看,职务侵占罪更多的是通过利用职位职权的便利来实现
违法所得,即将
公共财产转变为
私人财产。
但是,犯罪嫌疑人们并不需要先拥有财物才能实施加害行为;
而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来说,犯罪嫌疑人只有在被
受害人提出控告之后才会被依法
追究责任。
4、原始权益上,职务侵占罪所波及的范围远远超过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范围,不仅包括了国有资产,也涵盖了集体和私人资产;
相比而言,后者仅仅针对他人特定物,具体范围涵盖了替他人保管的财务、或遗忘在
被害人视线中的物品以及被深埋地下的物品三大类。
5、虽然这两类罪行都涉及到他人财产的侵犯,但是其战略性的打击目标还是有所区别的。
职务侵占罪面对的主要矛盾是私人财产的所有权被侵犯,其本质是私人利益的损害;
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其打击面则更聚焦于公共财产的保护,其本质是
公共利益的维护。
6、值得注意的是,前者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畴,其过失须由
司法机关主动介入调查;
而后者只有在受害方提出
申诉以后,才能启动法律程序进行相关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