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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能和违约并用吗

时间:2024.09.06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违约 阅读:1467人
律师解析:
不容置疑,缔约过失及违约之责任无法并行适用。
缔约过失责任,系在契约议定过程中,由于缔约方违反了所遵循的诚信原则,从而导致相对方承受信赖利益的损害所需负担的法律责任。
反之,违约责任则是对包括违反约定事项在内的所有未能按照预定履行承诺的行为需承担的民法上的责任。
两类责任的表现形式大为迥异,因此不可合并援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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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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