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对于超越授权范围签订的合同,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
然而,凡事都有例外情况,若
签订合同时,合同相对人已经明确或应明知
法定代理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已超出授权范围,但依然选择与其
签署合同时,这便蕴含着主观恶意。
在此情况下,此类合同将无法发生法律约束力。
因此,当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在履职过程中超越授权范围签订合同时,除却合同相对人明确知晓或应当知晓对方超越授权范围外,相关代表行为依然可以视为有效。
注意,以上观点均仅供参考。
法律依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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