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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食品罪是怎么立案的

时间:2025.02.17 标签: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辩护 阅读:1130人
律师解析: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乃是指在销售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食品中,所加入的物质为被明确规定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或者,销售者明知销售的食品含有这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仍继续出售。
相关部门要求,对销售有毒食品的事件进行立案调查应当遵照以下标准执行:首先,若发现某些食品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添加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明知道其中掺杂了这类原料仍予以销售,都必须对此进行立案追责
其次,使用如盐酸克仑特罗这一类被禁用于饲料及动物饮水中的药品,或使用含有这类药品的饲料来喂养供人类食用的动物,或销售一切被明知是用这类药品或含有这类药品饲料喂养的供人类食用的动物,也应被视为涉嫌犯罪并予以立案追查。
最后,如果有人明知出售的是采用盐酸克仑特罗之类被禁物质或含有此类物质的饲料喂养的动物,却依旧向他们提供屠宰等加工作业服务,或售卖这些动物制品,同样应被认定为犯罪并给予立案追究。
对于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融入食品当中,或进一步销售那些明明知道已经掺有这类有害物质的食品的情况,应对涉事人员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以罚金;
但当这种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甚至引发了其他严重后果之时,则将被判处为期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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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销售有毒食品罪需要这样判:行为人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 更多>>
胡超律师

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

胡超律师,一位兼具深厚法学功底与跨领域专业知识的资深执业律师。凭借其独特的职业履历与复合型知识结构,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总能以多维视角洞察问题本质,精准制定卓有成效的解决方案。 胡律师的职业道路始于法院系统,这段宝贵的经历使其对司法审判的核心理念与流程有着极为深刻的理解,能够精准预判案件走向,有效提升诉讼策略的针对性与实操性。在专注律师执业后,他并未止步于法律领域,而是通过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及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证书,构建了“法律+财务+人力”的复合知识体系。这使得他在处理涉及公司股权架构、商事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以及财务税务合规等复杂事务时,能够游刃有余,为企业客户提供超越纯粹法律范畴的综合风险防控建议。 作为岳阳市辖属多地人民检察院的值班律师,胡超律师长期坚守在法律援助的第一线,为大量当事人提供了及时、专业的法律帮助,保障了司法程序的公正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项工作不仅体现了其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也磨砺了他高效沟通、快速把握案件核心的能力,使其在刑事辩护与刑事合规领域积累了独到的实践经验。 胡超律师始终秉承“专业、尽责、共赢”的执业理念,致力于成为客户最可信赖的法律同行者。他坚信,卓越的法律服务在于深刻理解客户需求,并以专业智慧和务实行动,为客户实现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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