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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派发的宣传材料属于哪类文件

时间:2024.07.10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订立 阅读:1212人
律师解析:
在商法领域,一家企业发布的宣传材料通常被视为要约邀请。
例如,公开拍卖启事、招标公告、股票上市招募说明书、债券发行募集计划、基金产品招揽说明书以及各种商业广告与宣传、甚至是邮寄给客户的价格报价单等,均属于要约邀请的范畴。
而要约则指的是交易双方中的一方以表达意愿为目的,对另一方发出的,希望与其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换而言之,要约标志着合同的提议阶段开启。
而要约邀请则表明本人有通过他人要约来达成自身意愿的意图,可以理解成是要约邀请的发起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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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尧虹律师

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

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法学系,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现任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青岛律师协会会员。擅长处理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公司业务、合同事务、房地产法、税法等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兼攻刑事辩护。执业5年来,独自处理多起诉讼及非诉讼业务,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同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一直把当事人的诉求和利益放在首位,致力于从减少经济负担与减少法律风险角度为当事人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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