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分别是什么
时间:2024.07.31
标签:
婚姻家庭
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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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不适当的婚姻,也可以被解释为缺少婚姻建立所必需的法律要件的
违法结婚行为。
至于这些不适当婚姻存在的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是
重婚现象的存在;
其次是
当事人存在法律明令
禁止结婚的
近亲关系;
再者是双方在结婚时均未达到法定年龄。
然而,具有可以调解或者撤销性质的婚姻,还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那些受
胁迫而被迫步入婚姻殿堂的人们;
其次,是其中一方在结婚之前已患有严重疾病但并未如实相告的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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