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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期限未到,能否提前要求还款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欠款追讨 阅读:1048人
律师解析:
在大部分情况下,虽然还款期限尚未到来,提前要求借款人还款并不符合常规操作。
然而,倘若借款方存在预期违约行为,为维护贷款人的权益,申请方有权提前实行债权请求权并诉诸法律诉讼,敦促借款方尽快清偿所拖欠款项。
所谓的预期违约行为主要涵盖如下两个方面:
即借款人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通过自身行为揭示出不愿履行合同义务的意向。
一旦借款方出现以上两类情形中的任何一种,贷款方都有权在债务履行期尚未结束之时,前去追究对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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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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